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0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0年梧州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梧州市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磷肥料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包括: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磷肥料。
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磷肥料产品可分为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3术语和定义
本检验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肥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 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Y 525 有机肥料
GB/T 20413-2017 过磷酸钙
GB/T 20412-2006钙镁磷肥
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7767.1-2008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20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 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T 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https://www.imtokenqb.com6.2取样方式
生产领域: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6个月以内生产的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样品原则上以向企业购样为主,备用样品由被抽样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待检验结束后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流通领域: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经销企业抽样,检验样品原则上以向商家购样为主,备用样品由商家先行无偿提供。待检验结束后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3抽样基数
生产领域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流通领域抽样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4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时,按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3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6.5抽样注意事项
6.5.1 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存量最大的产品。另外,生产企业如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即每个生产厂点最多抽样数为2个,每个生产企业最多抽样数为生产厂点数的3倍。
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器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TrustWallet钱包官网版下载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 TrustWallet钱包官网地址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将采集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g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标识。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同时应将包装袋带回,以便对标识进行判定。
6.5.2 过磷酸钙肥料:不管是疏松状还是粒状,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器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将采集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g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标识。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同时应将包装袋带回,以便对标识进行判定。
6.5.3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样品瓶外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6.5.4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6.5.5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2个包装袋。
6.6 样品处置
此次所抽样品均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检验样品,一份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两份样品均由承检机构通过携带的方式带回检验机构,携带过程中需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备用样品存放在检验机构。
6.7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掺混肥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掺混肥料产品销售总额;如计划抽查“复混肥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各复混肥料单元产品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7.1.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表4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7.1.2掺混肥料
表5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7.1.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表6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7.1.4 有机肥料
表7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7.1.5过磷酸钙肥料
表8过磷酸钙肥料检验项目
7.1.6钙镁磷肥料
表9钙镁磷肥料检验项目
7.2包装标识或标签
7.2.1 包装标识或标签内容和要求见表10-14。
表10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表11掺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表1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表13有机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表14 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7.4如果被抽查复混肥料或者复合肥料产品具有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的粒度,而且被抽查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对生产这种粒状或粒度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粒度指标可不做检验。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异议处理
9.1被抽查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对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9.2检验机构接到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通知书后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依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3 复检检验人员与初检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9.4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按7.1选择复检样品。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5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初检、复检结果及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编制单位: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本实施细则由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科管理。